生育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如何确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加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天数及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或者虽然满一年但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举例说明

某女职工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她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4,000元×6+6,000元×3+10,000元×3)/12=6,000元。

生育津贴是如何计算的?

生育津贴是根据生育当月单位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4再乘以享受津贴的天数计算出来的(生育津贴=生育当月单位平均缴费基数÷30.4×享受津贴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

(1)生育津贴的基数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而是当月单位平均缴费基数;

(2) 享受津贴的天数由下面的表格计算出来的。例如28岁的小张因难产进行剖腹产,生下一个男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那么小张的生育津贴享受天数就是98+15+30=143天。

妊娠时间 产假天数

不满12周 15天

12—16周 30天

16—28周 42天

满28周以上98天

增加产假天数项目增加天数

难产15天

多胞胎 15天/人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14天

晚育独生30天

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产假后,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申领的生育津贴不是全部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因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因此生育津贴将支付给单位。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领取生育津贴有哪些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

生育津贴发放与单位工资水平挂钩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执行此项规定,届时,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将与单位工资水平挂钩,效益好的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将有望水涨船高。

将于明年开始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都应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不需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   

新规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明确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以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过,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等,就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我们了解到,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新规还列举出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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