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针对舆情反映“安康一对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一事,汉滨区民政局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当事人张某,男,28岁,三级精神残疾;当事人李某某,女,28岁,言语和智力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由其母周某某监护。 7月29日上午,张某和李某某在张某父亲的带领下,来到汉滨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结婚登记事项。依照结婚登记办理程序,工作人员在核实证件和问询过程中发现,女方李某某始终不能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结婚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不予登记办理。同时,工作人员给张某父亲耐心解释,并出示了相关法律依据,张某父亲仍表示无法理解。 事件发生后,为进一步核实当事婚姻办理的具体情况,汉滨区民政局安排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走访过程中,李某某自始至终不说一句话,也无任何肢体示意性动作,仍无法证实女方是否愿意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和女方当事人的现场表现情况,张某和李某某二人婚姻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法智普法】残疾人和正常人领结婚证要求都一样。 一、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如果真的像上面所说的这样,女方没有同意就发生关系,确实不能让女方嫁给这个事实上构成“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事情的真相还要进一步调查才能清楚,希望女孩不是受害者。 法智小结:
另外,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患有医学上认定的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应该禁止结婚。并且无法判定两人的结婚意愿是否真实自愿,毕竟智力障碍。生育的孩子未来养育又是大问题。小编认为,优生,优质生育不是剥夺人权,而是对自己对全社会对世界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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