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口虽然很多,但是各地都制定有具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避免出现人口过多或人口过少的情况,控制着我国人口的增长,保持一种比较平衡的状态。每个省所制定的条例有所不同,那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对二胎有什么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已育有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1.两个子女有残疾儿,无法拥有正常的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是可以再生育一个的。 2.再婚夫妇,在婚前一方有两个子女,另外乙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都各育有一个子女的,能够批准再生一个。 3.重组家庭在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婚后双方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生二胎。 4.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也是鼓励生二胎的。 5.夫妻双方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他乡5年以上,所生子女适应前四项规定。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7.国家提倡一堆夫妻在一胎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在子女瞒14周岁之前,可以向所在的乡镇或街道申请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可以享受相关的优厚待遇。 8.实行计划生育,已经生育的夫妻,建议采取安全、有效、适合的避孕措施,减少和预防出现非意愿妊娠的情况。 9.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按照国家以及本省的相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性相应的补偿。 10.领取独生子女证,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将停止享受相关的优待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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