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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妻子出轨生女诉离婚遭驳 孩子到3岁才发现并非亲生

2021-5-7 13:56| 发布者: 享生活| 查看: 526| 评论: 0 |来自:

今年3月3日,原告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包括判决离 ...
今年3月3日,原告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包括判决离婚、房产分割等9项诉讼请求。  

2021年3月3日,该起离婚案在醴陵市法院公开审理。付女士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住宅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母出资为付某杰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2021年4月27日,醴陵市法院下发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
现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两人能够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
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也有网友说:  
妻子是否出轨、出轨对象是男是女,根本不是这起离婚案件应受争议的关键!  
关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男方鉴定出二人所抚养的孩子与自己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没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这才是关键!  
婚姻自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法治精神,更是公民的基本需求,包括结婚和离婚两种自由,任何部门都不应该过度解读离婚冷静期,并将离婚冷静期凌驾于婚姻自由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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