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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2017-2-14 17:04| 发布者: 暮光倾城| 查看: 2025| 评论: 0 |来自:

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是一步步来的,夫妻双方的离婚程序也是一样的。有很多因为分居离婚的夫妻,对于分居离婚的程序是什么却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就来讲解一下。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双方可以自愿离婚,它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程序。

夫妻分居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必须就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情形达成协议。婚姻登记部门查明离婚是双方自愿并且对相关问题已作出安排,即办理离婚手续,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若珊瑚与张森就离婚、子女抚养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珊瑚与张森可以到珊瑚居住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它是指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由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只要不存在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一方称为原告,对方叫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于两地分居夫妻,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张森起诉离婚,则他应当向珊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他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样,若珊瑚提起离婚,也只能向张森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由于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实行的是形式审查,法律并没有授予离婚协议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任何一方可以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查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存在胁迫、欺诈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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