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夫妻可再生育

2015-06-06 15:04:45 作者:redadmin 安全知识 344人浏览
近日,上海市人口计生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出炉,其他公布了一重要信息:从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4个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消息一出,引起社会上的热议。

根据“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所指的“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包括以下四种:

1.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