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须排队”的规定缘何一再出现

2015-07-03 14:48:12 作者:redadmin 安全知识 47人浏览
近日网曝河南焦作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入行一年的已婚女工可提出生育计划安排申请,未按照计划怀孕影响工作安排的,将罚款1000元,并影响晋升、评优、绩效工资和年终奖。7月1日该社工作人员回应,该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下发执行。

很多网友认为,“排队怀孕”的想法本身就很令人哭笑不得,还拿到台面上征求意见,更是错上加错。也有少部分网友表示,这是信用社的无奈之举,也并非首创之举,有的单位没有征求意见而是悄悄地实施。

正方:“怀孕须排队”,并非全是槽点

“按时怀孕”,确实有违生理本能与自然规律,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女工的生育权”,既不合理,更涉嫌违法,遭受批判自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如若从用人单位的立场去考量,“怀孕须排队”的规定是否也并非全部都是槽点呢?当然,这也并不是站在相对强势的用人方,漠视员工的正当权益。而是试图分析权衡利弊,推导这一看似奇葩的规定得以出台,是否有其不得已而为之的苦衷,从而寻求更妥善的解决之道。

我认为女员工想拥有的肯定不仅只是正当的生育权,还有工资、奖金等收入以及更好的发展空间。而这一切都得依赖于公司的良性运转,而良性运转显然离不开每位员工的兢兢业业。如果女员工扎堆生育休产假,肯定会影响正常的工作运转。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公司不愿意招适龄生育女员工的原因。

另外中小学、银行等单位包括出台这项规定的信用联社年轻女员工往往会占据大多数,如果扎堆生育,单位估计要面临缺人办公的困扰。单位总不能女员工休产假就招新人,那休完产假回来的员工又该如何安排呢?

因而针对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出台一些调控性的规定也是情有可原的。只不过该单位的做法有些简单粗暴,又是罚款,又是取消评优等,将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难题,用一纸规定僵化处理了,不仅遭到了员工的抵触与逆反,更将自己推向了违法与失德的尴尬境地。

如果通过与有生育意愿的女员工协商,寻求她们的理解与支持,再通过适当地奖励那些愿意推迟生育时间的女员工,其实很简单就能实现单位女员工生育时间的合理安排,从而避免集体生育休产假带来的困扰。 夏熊飞

反方:“怀孕须排队”,有违法律法规

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员工做出如此要求,被曝光后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许多网友表示对于这样的规定直接就“被雷倒”了。

对此,7月1日,该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行文下发、执行。事到如今,是不是应该为“尚未正式行文下发、执行”而感到稍许庆幸呢?或者作为当事方,这是对自己的最大安慰吧。但是,对于这样的解释,未必能够平复社会舆论的“躁动”。对于这样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即使是在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中,也不应该出现,造成这种错误,恐怕不能因为只是“征求意见稿”就能说得过去的。

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入行满一年的已婚女工可提出生育计划安排申请”、“员工生育计划一经确定,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这些“神条款”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

对于这样的征求意见稿,也“好意思”拿出来征求意见?真不知道起草这份规定的工作人员有没有一点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如此强调法律法规地位和权威的今天,还出现这样的“奇葩规定”,真是醉了!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我们的法制化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