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产钳助产术应具备的条件

2015-05-23 护理保健 484人浏览
1.宫口必须开全、胎心存在、阴道检查产道无异常、明确胎方位、胎头双顶径平面已通过宫颈口,确定所需要用助产产钳的种类。

2.胎膜已破。

3.胎头已经衔接,无明显头盆不称,即胎头已降入骨盆腔达到盆地,在耻骨联合上方*不到胎头,阴道检查胎头颅骨无明显重叠,其*状缝已与骨盆出口前后径平行或接近。

4.胎先露已达S+3或以下(即胎头骨质部达坐骨*平面以下75px),抬头无显示变形。

5.胎方位正确,先露部应是枕先露、面先露的颏前位或者用于臂位后出头。

6.术时取膀胱截石位,置放钳叶前导尿排空膀胱,行双侧会阴阻滞麻醉或持续性硬膜外麻醉,为避免会阴撕伤,可行会阴切开术。

7.术前与产妇及其委托人充分沟通,告知实施钳术的原因及可能导致的母胎并发症,征得患方的知情同意选择及签字后方能实施。

8.所在单位具备新生儿复苏的人员及设备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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