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办

2015-06-05 护理保健 354人浏览

1、办理机构

流出本市的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来沪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应当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或补办《婚育证明》;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应换领新证。

2、办理材料

流出本市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

3、来沪18-49周岁育龄妇女

您来沪后,请在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也可以通过本村、居委向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拟在上海生育第一孩的外省市育龄妇女,应于来沪前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服务登记。(生育二孩仍需户籍地出具生育证明)

如在上海生育,请持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户籍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由就近的村、居委计生干部代为免费办理)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妇女生育联系卡》。禁止无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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