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不仅仅是“禁”和“解”的问题

2016-05-13 IVF试管怀孕婴儿 531人浏览

代孕最容易产生的纠纷,就是“谁是孩子的妈妈”这一大难题。如果法律条文在这方面存在漏洞,很容易导致伦理冲击和社会阶层矛盾激化。

在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础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代孕不应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为“规范代孕”。

代孕问题牵扯到方方面面因素,绝不仅仅是禁和解的问题。事实上,即便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代孕这种“生育方式选择权”都颇为慎重,法国1991年和1994年两次立法,以“生命伦理”为由全面禁止一切代孕,瑞士、德国、西班牙等大多数欧陆国家也采取了类似做法。

针对代孕行为产生的纠纷,许多允许或部分允许代孕的国家设立防范性法律条文,以尽量减少这方面冲击。比如,澳大利亚立法将代孕妈妈视作孩子合法母亲;日本则立法规定,只有亲自生产的孩子,才能被认定为亲生子女;而美国则通过1986年“斯特恩-怀特海德案例”的判决(斯特恩夫妇获得孩子监护权和抚养权,但代孕妈妈怀特海德被法庭允许每周探视),事实上承认了代孕妈妈对其所生子女的“部分母亲权利”。

人在生育层面上不应该被视作无生命、无感情的“纯商品”,代孕妈妈的人格、人权同样应受到尊重、保护和考虑。将商业代孕和“人道代孕”相区分,禁止前者而允许后者,是许多国家采取的现行政策。但是,即便在那些社会发展程度更高的国家,仍普遍存在借“人道代孕”之名,行商业代孕之实的做法,并引发许多负面效应。在中国当前社会实际情况下,“人道代孕”和商业代孕如何界定?开放“人道代孕”会否导致实际上的“商业代孕”被包装成“人道代孕”?甚至,人口买卖、多妻纳妾等丑恶现象,会否以“人道代孕”为掩护招摇过市?这些问题,不得不慎重考虑。

不能否认,代孕在商业社会中必然引发一些利益纠纷,法国、美国都曾发生过借代孕谋求“落地国籍”或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而在我们国内,户口、拆迁补偿、房产分割、遗产继承权等,至今仍是民事诉讼的“老大难”,而代孕现象的普遍化,势必令这一原本棘手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由此看来,代孕不仅仅是生育问题,仅执著于“禁”和“解”,是不足以应对随之产生的一系列伦理、社会、法律和经济利益问题的,不从这些方面和领域通盘考虑,不论禁或解,都可能造成难以预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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