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晚育假,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依旧有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因此,晚婚晚育假是否彻底取消有待各个地方的人大立法进行细化规定。 在地方修法生效之前,关于晚婚晚育的规定依然可以参考适用。 2018年起,全国大部分地区晚婚晚育假取消,就是以后大家基本都是的婚假3天带薪,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但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3天计算。 人口计生修正案对第二十五条做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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