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
1、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生育时在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期内;
3、申领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4、生育津贴申领时限为生育后次年年底前。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2022年7月1日以后生育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与职工医保费一同缴纳,具体费率规定我市正在研究,明确后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待遇享受不会受到影响。
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可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调整后的分娩镇痛项目因信息技术问题暂不能直接结算。在系统未实现直接结算前,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全省统一部署后再明确报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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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职工医保延期缴费)的人员,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可以通过浙里医保(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我要报销”—“生育津贴支付”)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线上途径,或线下到属地医保经办窗口申报。
可以。一孩多胎的按二孩或三孩享受188天生育津贴,并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的规定叠加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