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职工的产假包括两部分:法定产假和地方奖励假。现将晚婚晚育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介绍如下。
法定产假,即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并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1、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15天可以在分娩前休完。
2、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4、女职工怀孕四个月前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产假时间。
奖励假是指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延长产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全国各地规定的奖励假天数不尽相同,以广东为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生育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常发放,福利待遇和全勤考核奖不受影响。
因此,广东晚婚晚育的在职准妈妈一般可以享受178天(98+80)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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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来自生育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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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总额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标准工资计算。如果女职工休假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足12个月,应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