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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缺勤期间的生活费用。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支付标准一: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时间不少于98天。
支付标准二: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企业或单位按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和价格补贴标准支付,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女职工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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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生育前已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补缴时间不计算在内)并继续缴费的。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注:各地区产假天数不同,以各地区规定为准)。
2、生育医疗费用
报销标准一。确认为生育待遇后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医院进行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核定金额结算)。
报销标准二: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
分娩方式:正常分娩、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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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方式:难产、多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补贴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