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合理应用抗生素

2015-08-19 母婴用药 419人浏览

抗菌药物是临床应用最广泛的药物,但妊娠期女性的特殊性又对抗生素的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妊娠期妇女患细菌感染性疾病需要用抗菌药物时,要求临床医师既要掌握药物的作用原理、抗菌谱、用量、毒副作用,也要熟悉这些药物对胎儿是否有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时期。既要达到治愈疾病的目的,还要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胎儿的影响。

一、妊娠期可选用的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

在妊娠期使用较为安全,鉴于妊娠期间该药的肾清除率随肾小球滤过率的增加而增大,孕妇的血药浓度往往较低,可考虑适当增加剂量。

青霉素类药物杀菌原理是阻碍细菌细胞壁的合成,哺乳类动物无细胞壁,故该类抗生素对人体毒性最小,不致胎儿畸形。但其缺点是抗菌谱较窄,对细菌产生的β-内酰胺酶不稳定,易产生耐药性,对酸不稳定,不能口服,易出现过敏反应。

半合成、复合青霉素类制剂已从多方面弥补了这些缺点,既耐酸或耐酶又为广谱抗生素,还不易产生过敏反应。虽然每一种制剂的抗菌谱有所不同,但共同点是无致畸胎作用。该类药物妊娠全过程可予应用。如注射用青霉素钠、口服阿莫灵胶囊等。

头孢类菌素

除拉氧头孢外,大部分头孢菌素在妊娠期使用较为安全,但头孢哌酮、头孢美唑以及拉氧头孢在结构上含有甲基硫四唑侧链,可降低凝血酶原,在动物实验中还有睾丸毒性作用,应慎用。

头孢菌素与青霉素类极为相似,对母体及胎儿的影响也比较小。比青霉素类更为优越的是其抗菌谱广,对酸及各种细菌产生的β-内酰胺酶稳定,过敏反应发生率低。

大环内酯类(红霉素酯化物除外)

红霉素、螺旋霉素、交沙霉素等,其作用机制是阻碍细菌蛋白质合成,抗菌谱与青霉素相似,主要用于耐药性金葡菌、溶血性链球菌及弓形体感染。对孕妇及胎儿的毒性很小,是妊娠期可安全使用的一类药物,可用于青霉素过敏的患者,红霉素可代替青霉素治疗孕期淋病或梅毒。

对青霉素过敏合并呼吸道感染的孕妇可首选此类药物,如阿奇霉素。

二、妊娠期慎用的抗菌药物

氯霉素类

可通过胎盘在胎儿体内蓄积,因胎儿肝脏中缺乏葡萄糖醛酸转移酶,故对此类药物的解毒功能受到影响;孕后期用药新生儿出生后可出现呕吐、厌食、腹胀,最终可导致循环衰竭,称为“灰婴综合征”,故孕早、中期慎用,孕晚期禁用。

喹诺酮类

毒性低,无致畸致突变作用,但可引起年幼动物的关节病变,影响软骨发育;对神经精神方面也有影响,故妊娠期避免应用。如氟哌酸、环丙沙星等。

磺胺药

该类药物可通过胎盘进入胎体,与胎儿血中胆红素竞争血浆蛋白的结合部位,使血浆游离型胆红素增高,血浆游离型胆红素为脂溶性胆红素,可渗入血脑屏障,致胎儿脑损伤或出生后新生儿核黄疸,故妊娠期避免应用。如磺胺嘧啶、复方新诺明等。

三、妊娠期禁用的药物

氨基糖甙类

有耳、肾毒性,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易致血药浓度升高;内耳淋巴液中药物浓度高。婴儿出现听力障碍主要与用药量有关,与妊娠月份的关系不大,但其发生率为3%~11%。该类药物妊娠全过程避免应用。如链霉素、卡那霉素等。

四环素类是典型的致胎儿畸形药物。孕早期使用可致胎儿四肢发育不良和短肢畸形;孕中期致牙蕾发育不良,先天性白内障;孕后期引起孕妇肝功能衰竭,故整个孕期应禁用四环素类抗生素。如四环素、土霉素等。红霉素酯化物

可导致孕妇肝内胆汁淤积症和肝实质损害,引起转氨酶升高、肝肿大及阻塞性黄疸等,其发生率高达40%,这可能与酯化物的高敏反应有关,该类药物妊娠全过程避免应用。如依托红霉素(无味红霉素)、琥乙红霉素等。

此外,不同妊娠时期对药物反应的也不同。

1个月内存在“全”或“无”现象,抗生素选择不当可直接导致流产。

1-3个月内主要影响器官和系统发育,造成畸形。

3个月后可影响牙、神经系统、女性生殖系统功能。

妊娠中晚期药物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发育迟缓和功能紊乱。

故选择药物时应同时考虑妊娠时期。

妊娠早期避免应用:甲硝唑、甲氧苄啶(TMP)、乙胺丁醇、利福平。

妊娠后期避免应用:磺胺药、氯霉素。

妊娠全过程避免应用:四环素类、红霉素酪化物、喹诺酮类、万古霉素、磺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