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产假规定

2012-11-26 亲子百科 331人浏览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