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一名乘客孙先生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搭乘福州航空FU6576航班前往福州。
登机后,在起飞前大约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机舱内没有开启空调。
据乘务员解释,原因是机场廊桥发生故障,无法启动地面辅助动力系统(APU),这导致机舱内温度较高,乘客感到不适。
期间,有多名乘客热得浑身是汗,甚至有儿童因高温而哭泣。
尽管乘客提出了下飞机的要求,但并未被允许。最终,飞机起飞后空调才被开启,机舱温度逐渐下降。
福州航空事后对此事表示歉意,但表示未达到赔偿标准,仅提供了纸巾给乘客擦汗。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是拿乘客的生命开玩笑吗?高温环境下,老人和孩子很容易中暑,这样的服务态度真是让人寒心!
也有网友认为,“航空公司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乘客的基本人权?如果连基本的舒适都无法保障,那还怎么谈服务质量?”
那么,航空公司是否应为这种因设施故障而导致的乘客不适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基本舒适度。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故障属于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但航空公司仍需采取合理措施减轻乘客的不适,如提供足够的水、允许乘客在安全的前提下暂时离开机舱等。
如果航空公司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乘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要求赔偿因高温引起的健康损害费用。
另外,在类似的情况下,乘客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航空公司的行为或疏忽导致乘客遭受实际损失或伤害,则乘客有权要求赔偿。然而,赔偿的具体条件和标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本案例中,如果乘客能够证明自己因高温环境受到了实际的身体或精神损害,并且航空公司未能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则乘客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
此外,乘客也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航空公司通常会在其条款与条件中规定特定情况下的赔偿标准,乘客在购票时应当留意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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