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尝试“人工助孕”不顺
丈夫又不幸身亡
小琴和丈夫均来自安徽,此前在江苏江阴做养殖生意,两人生活得幸福和睦。但他们有一个遗憾,就是婚后一直没孩子。听到身边的朋友说,无锡有医院可以实施“试管婴儿”手术,并且那位朋友还成功有了孩子。在对方的建议下,小琴两口子专门到无锡,在当事医院进行诊治,并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实施人工助孕。
2016年8月,签署了相关协议后,院方为小琴夫妇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但没有成功。
一心想要孩子的两人没有灰心,决定等小琴调理好身体后,继续去医院治疗。
2017年5月,小琴和丈夫再次至医院要求实施人工助孕,医院对他们分别实施了取卵术和取精术,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由于取卵术后过度刺激,小琴胸腹腔积液,当即入院治疗。关于胚胎,小琴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并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
考虑到第一次手术的失败和此次取卵手术后的身体反应,夫妻俩决定等一等,继续调理身体,为后续的胚胎移植做好准备。
正当二人憧憬着未来,不幸却突然发生。2019年7月,小琴的丈夫在一起事故中意外死亡。为延续血脉,小琴在其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她的要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丈夫死亡后妻子单身
有规定不能为单身妇女做此类手术
医院的理由是,继续手术,院方就违反了原国家卫生部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
原来,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规定,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
小琴丈夫去世前两年均未至医院试行胚胎移植手术,其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后,且其不再能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
同时,双方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胚胎首次冷冻费用只含有3个月的胚胎保存期,小琴夫妇在保存期间两年以来从未补交过冷冻费用,视为主观放弃胚胎。且小琴现为“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其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这当中,最主要的障碍,是卡在小琴丈夫“签字”这个环节。实际操作中,在胚胎移植的环节中,医院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到场一起签字认可才能实施手术。此外,小琴“单身妇女”的身份,也是不符合继续手术条件要求的。
“当时就说,缺少我丈夫签字,难道我要让尸体回来签字吗?现在这个情况,并不是我们故意的。”小琴接受采访时坦陈,院方拒绝时,只觉得院方“太苛刻”了。自己和丈夫都是来无锡打拼的普通人,第一次尝试了失败,再去第二次,正是明白每一次手术的费用并不低,加上考虑到自己身体的实际情况,才会态度谨慎,并一直“耽搁”,不想丈夫突然身故。
“要说知情同意,自愿选择,之前的字都签过了,应当可以认为是知情同意的。只是签字现在没法签了。”小琴语带哽咽地表示,现在胚胎还在,这是丈夫留给自己的念想,她只想拥有自己和丈夫两个人共同的孩子。
如今,丈夫又不在了,在医院里的胚胎就成了他们最后的希望。“没有这个希望,公公婆婆就活不下去了。这也是我们全家的希望,希望社会和法律给我们支持。”
案件审理期间,小琴的公公到庭陈述,其与妻子均希望小琴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让血脉延续,让生者有所希望,
也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小琴的婆婆则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表达了自己对小琴的支持。
关于结欠的胚胎续冻费用,小琴在庭后已经把钱交至法院提存。
医院:虽然同情原告
但“把握不准”,尊重判决
当时,考虑小琴丈夫无法签字,认为如果继续手术,医院就是违反相关规定中的知情、自愿等原则。院方也认为,小琴的情况属于相关规定中的“单身妇女”,为其进行胚胎移植,违反相关的公益原则比如计划生育政策等。再综合考虑无锡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院方最终拒绝了小琴的请求。
院方代表出庭陈述
他们出于同情,本身是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但是小琴的情况很特殊,院方也有点把不准。因此,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院方也需要给自己找到一个法律依据。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医院应该继续履行原先协议
原告方小琴陈述自己的想法
法院认为,小琴夫妇因不育至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琴的诉求,确认原先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要求院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承办此案的梁溪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法官陆锡平称,首先,小琴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丈夫死亡,但小琴夫妇共同在医院两次接受人类生殖辅助治疗,尤其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中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确地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之所以没有立即实施胚胎移植,仅是女方身体原因,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完成。小琴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医院继续为小琴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再者,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法规所说的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的概念,因此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更何况,医院目前并未因小琴逾期交费对冷冻胚胎作事实上的处分。
因此,合同需继续履行。
庭审现场
陆锡平法官陈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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