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 | 产假规定 |
济南 | 山东济南市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
威海 | 威海市对于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
济宁 | 济宁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青岛 | 青岛市对于怀孕满4个月但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可享受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
淄博 | 淄博市对于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要求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且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枣庄 | 在枣庄的职工,如果子女未满3周岁,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但不能与陪产假和产假一起休,期间的工资按照平时正常出勤计算。 |
东营 | 在女方产后东营的男员工享有陪产假20天,在此期间可以自行安排休假时间,期间工资照付,但休假日期包括节假日和休息日,不顺延。 |
潍坊 | 潍坊生育津贴计算是按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临沂 | 依据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
烟台 | 烟台在生育条例修改的基础上规定已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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