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3、女职工怀孕4个月前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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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者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通过以上华律网整理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或者调离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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