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劳动妇女在生育前后享有的假期,一般为产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的,前后不超过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为188天。
青海母亲依法享受188天的产假,鼓励用人单位给予 "育儿假"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15天的婚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90天的生育假;给予男方15天的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在子女未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15天的育儿假。
全国产假为98天,加上奖励的90天产假,那青海省三个孩子的母亲依法享受的产假就是188天,处于全国中等水平。另外,《条例》专门增加一条,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为生育保险基金提供的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职工平均工资一般与生育人员的原工资标准不同。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生育津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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