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帮版权文章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产假由90天增加到14周,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的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并对相关待遇进行了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本文由来自生育帮
女职工的产假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正常分娩的产妇有九十八天的产假,包括产前十五天的休息和产后八十三天的休息。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十五天;吸引产、钳工产、臀位产增加十五天。
三是晚育假增加15天。
四是多胎产假,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申请产假所需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根据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个别单位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和出勤奖金,不影响其晋升、调动工资,并计算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产假是国家法律赋予怀孕女职工的一项权利。女职工在工作期间确认怀孕的,应按实际规定给予一定的产假,单位在产假期间也应支付一定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