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配合妻子做试管婴儿产生纠纷,法院是否会判决双方离婚?

2023-06-09 15:54:40 作者:sn_zp 45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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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万晓琪(化名)和李峰(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于2010年迈入婚姻殿堂。早几年,两个人相敬如宾,日子过得比较和睦。刚结婚那两、三年,两人也没打算那么快要孩子。可是四、五年过去了,万晓琪一直没有怀孕成功。经家人提醒,万晓琪和李峰到医院做了检查。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双方都不同程度患有不孕不育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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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配合妻子做试管婴儿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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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俩把这个事隐瞒下来,没有告诉其他人。因为一直没有怀上孩子,万晓琪和李峰没少挨家人的催促,经常和家里老人争吵。左邻右舍和亲戚朋友也总是交头接耳,说三道四。重压之下,李峰听信老家亲戚的说法,沉迷某些所谓“信仰”去求子,但是花了几万块钱还是没有结果。这个时候,李峰和万晓琪的争吵开始慢慢多了起来,两个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张,这让万晓琪压力越来越大。
  重压之下,万晓琪奔走到各大医院检查,希望能得到有效帮助。一位三甲医院生殖中心的医生告诉她,想要孩子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做试管婴儿,还是有一定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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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完医生的意见,万晓琪感觉到很是欣喜。万晓琪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李峰,本以为丈夫会答应并支持,但是一听到“试管婴儿”几个字,李峰一口拒绝。
  丈夫的断然拒绝让万晓琪很是伤心。自此之后,李峰和万晓琪的感情出现严重裂痕。在婚后第10年,两人选择分居。在这个过程中,两人在家庭重大方向性事务及关系处理上矛盾、分歧不断出现,李峰做的一些事情令万晓琪气愤不已。于是,万晓琪起诉至法院要求和李峰离婚。

  万晓琪认为,自己已经30几岁了,和李峰结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早前医院诊断,双方一定程度上都有生育方面的困难。现在医院建议做试管婴儿,但是李峰却一直不肯配合,导致其无法怀孕生子。另外,李峰还沉迷某些所谓“信仰”,要求按照他的理念尝试求子,花费不菲却没有成果。万晓琪觉得,李峰这种行为导致他逐渐疏离家庭,无视婚姻家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目前双方已经分居近1年,她要求与李峰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李峰认为,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夫妻吵架很正常。因此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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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之“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其离婚。本案中,万晓琪表示了强烈的生育子女的意愿,虽然李峰表示并非不同意生育,但客观上双方在近十年的婚姻关系内未生育子女,且双方现已分居,近1年内双方没有有效沟通或改善夫妻关系的行动,以双方目前的状态,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生育需求,故对于万晓琪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针对本案例,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蒋三努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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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本案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万晓琪因李峰拒绝采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孩子,使自己无法成为母亲而起诉要求与李峰离婚,法院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和证据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故判决双方离婚。
  桂姐姐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后,对于什么时候要孩子?如何要孩子?生育多少个孩子?孩子跟谁姓等这些问题,如果有不同意见双方要互相理解,好好商议,共同面对。这样才能够避免矛盾纠葛的产生。
  生孩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生不生孩子最重要的是由夫妻双方决定。如果其中一方不想生孩子或不同意采用试管婴儿方式生育孩子,建议在婚前就明确表达自己的这一意愿。如结婚后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建议夫妻双方理性沟通,即使达不成一致意见也应做到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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