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报13岁男孩性侵女童不予立案,目前涉案男孩陈某已经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12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内容仅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所以阳山警方“不予立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据受害者家属介绍案发当天受害人果果和姐姐一起在当地公园玩耍,期间由于小姐妹俩因为琐事发生口角,所以姐姐便独自一人回了家,而果果则留在公园继续玩耍。此时游手好闲的陈某经过公园并发现了形单影孤的果果,由于周围人并不是特别多,所以陈某将果果带到公园附近的屋子内进行了性侵,案发后果果哭着回家告知父母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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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晚20时48分许阳山警方就在岭背镇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3岁)抓获,陈某到案后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是由于陈某未满14周岁且所犯之罪不在12岁以上追究刑责的罪名之内,所以当地警方很快就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事后陈某家属曾提出要以2万块钱和解并要求果果父母出具谅解书,对此果果父母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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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果果父母难以接受女儿被侵犯的事实,但是根据目前法律规定,送到训诫学校进行教育已经是对陈某最大的惩罚。事后陈某的老师也证实陈某就是一个“问题少年”,平时吸烟、喝酒、霸凌同学可谓是样样不少,即便如此学校、老师、家长都拿他没有办法。最终年仅8岁才读二年级的果果承担了她不该承担的一切,对此我们要问:不立案,合法但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