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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期 | 工资待遇 |
产检假 | 《新劳动法》规定:孕1~6个⽉,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于妊娠确认,申请⽣育指标,以及⽣产培训等;孕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孕8个⽉,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上海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产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付全额⼯资,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天。 |
产前假 | 上海产前假最长为2个半月。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申请,如: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且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资按照员⼯以往每⽉实发⼯资标准的⼋成发。 |
陪产假 | 陪产假是新手爸爸专属,一般在孕妈妈生产后休,准爸爸升级为新手爸爸,爸爸们有陪产假10天(如果遇节假日,陪产假是可以递延的)头胎二胎都可以享有准爸爸陪产假,且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
产假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此外,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哺乳假 | 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
育儿假 | 按照新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
保胎假 | 很多女性怀孕后会有各种问题尤其孕早期,需要保胎的很多请病假在所难免。不同门诊可以开具的病假天数不一样,急诊最多三天,早孕/妇科最多一周,产科门诊最多可以开到下一次产检。请病假需医院开正当理由的病假单,有些单位对于出具病假单的医院等级有要求具体问清楚自己单位的H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