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 主要指那些可能对婚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严重疾病。这些疾病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疾病类别 | 具体疾病示例 | 对婚姻的影响 |
|---|---|---|
| 传染性疾病 | 艾滋病、梅毒、乙肝(大三阳)、活动性肺结核 | 可能通过性接触或日常生活传播,影响配偶健康 |
| 遗传性疾病 | 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先天性聋哑、唐氏综合征基因携带 | 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生育计划 |
| 精神类疾病 | 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重度抑郁症、癫痫 | 影响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可能影响婚姻稳定性 |
| 恶性肿瘤 | 肺癌、胃癌、乳腺癌(晚期)、肝癌 | 治疗周期长,预后不确定,经济负担重 |
| 重要器官疾病 | 肾功能衰竭、肝硬化、严重心脏病、肺功能衰竭 | 影响生活质量和预期寿命,需要长期治疗 |
《民法典》明确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当事人负有 婚前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确保婚姻建立在双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

婚前重大疾病的存在并不直接导致婚姻无效,但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单纯的婚前重大疾病发现不会使已经成立的婚姻自动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认定或撤销。
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情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婚姻,使婚姻自始无效。
| 程序要素 | 具体要求 | 法律依据 |
|---|---|---|
| 申请主体 | 被隐瞒病情的配偶(未患病方) | 民法典第1053条 |
| 申请时限 |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民法典第152条 |
| 申请法院 |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 民法典相关规定 |
| 撤销效果 | 婚姻自始无效,视为从未结婚 | 民法典第1054条 |
如果婚姻因隐瞒重大疾病被撤销,或者双方因疾病问题选择离婚,将涉及以下法律后果:
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患病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因隐瞒疾病导致婚姻撤销,可能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婚姻因重大疾病问题被撤销, 子女的合法权益 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 已知患有重大疾病 的准新人,诚信告知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责任。正确的告知方式包括:
| 应对步骤 | 具体行动 | 目的意义 |
|---|---|---|
| 寻求专业意见 | 到权威医院进行复诊和咨询 | 确认诊断准确性,了解最新治疗方案 |
| 多学科会诊 | 组织相关科室专家综合评估 | 获得全面的治疗建议和预后评估 |
| 遗传咨询 | 如有遗传风险,进行专业遗传咨询 | 评估遗传给后代的风险和预防措施 |
| 心理评估 | 接受心理状态评估和辅导 | 了解疾病对心理状态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
如果面临疾病隐瞒或相关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面对婚前重大疾病的挑战,建立强有力的 社会支持系统 至关重要。这包括来自家庭、朋友、医疗机构和社区的多方面支持。
家人的理解、关心和实际帮助
专业医生的指导和治疗保障
心理咨询师的专业疏导
同病相怜者的经验分享
| 心理阶段 | 常见反应 | 调适策略 |
|---|---|---|
| 震惊期 | 否认、难以接受现实、情绪麻木 | 允许自己有情绪反应,逐步接受现实 |
| 否认期 | 怀疑诊断结果、寻找其他解释 | 寻求第二意见,理性面对诊断 |
| 愤怒期 | 对命运不公感到愤怒、怨天尤人 | 合理表达情绪,寻求心理支持 |
| 抑郁期 | 情绪低落、失去希望、自我价值感下降 | 专业心理干预,积极自我肯定 |
| 接受期 | 逐渐接受现实、寻找生活意义 | 制定积极的生活计划和目标 |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建议 及时寻求专业心理帮助 :
文章来源生育帮
婚前检查发现重大疾病无疑是一个重大挑战,但 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 。通过正确的态度、充分的准备和专业的支持,许多面临这一情况的情侣仍然能够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