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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了!快递送到忘了取风险要自己担】 2.《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自己没有及时取快递期间,快递物品损毁、灭失等,责任要自己承担。 3.4.网友: 5.网友: 6.网友:【注意了!快递送到忘了取风险要自己担】
网购一键轻松下单,快递包裹堆积成山。这说的是不是你?这种情况注意了,《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自己没有及时取快递期间,快递物品损毁、灭失等,责任要自己承担。
网友:
既然说民法典,那民法典里面还有一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是交付时间。没有交付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没有移转。交付是我拿到快递而不是放在菜鸟驿站的时候。
网友:
虽然我不是民法老师,但是也要说一句这个引用的民法典条文是很不合适的。
首先,引用条文错误。报道中引用的条文规定的是作为买卖合同当事方的买受人义务。但快递公司和收获人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双方,所以压根就不能适用该条文。
其次,快递公司和当事人之间属于广义上的运输合同,但和一般的运输合同又有不同。应该适用《邮政法》及根据其衍生出来的下位规则。
最后,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外,对于“送到”的解释也有待商榷,我支付的邮费是送货上门。你给我放在驿站,严格来说并不满足“送到”这一条件。
个人观点,恭候大驾商榷。
网友:
快递送到忘了取风险要自己担,有没有感觉这句话相当有意思。都送到了,怎么会忘了取呢?快递员敲门,你开门,快递员告诉你快递到了请签收,这样的送到肯定不会忘记取。所以这里说的送到,应该就是指送到快递柜等代收点了。
送到快递点就分情况了,如果你的收件地址就是快递柜代收点,那忘记取了自己担风险没问题。
而现在大多数情况是,快递不愿意送上门,而是直接就放在快递柜等代收点,你知道你的快递“送到”了,是因为收到取件码短信了。这种情况忘了取,而造成快递物品出问题,那风险自然应该不是由收件人来承担才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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