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的产假规定是按照福建省的产假规定执行的,但是具体的还是有区别的,各个单位肯定有区别,但是基础不会变,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 符合国家生育计划的,除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外,还可享受60-180天的产假。具体可分为一胎158天和二胎158天,三胎180天,具体时间需与单位协商。
2、难产或剖腹产的,可增加15天的产假;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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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不成功的怀孕,她们也有权享受堕胎假:3个月以下的堕胎假15-30天,3个月以上的堕胎假42天,7个月以上的堕胎假98天。
4. 休产假的妇女的丈夫也有权享受15天的陪产假。
5.在孩子3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都可以享受10天的育儿假。
一般来说,厦门市产假延长为158-180天,陪产假为15天,育儿假为10天,当然,具体还要提到,要看自己单位的规定,当然,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公司协商,但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不能以任何形式减薪、调薪、扣款。因此,女职工一定要清楚自己产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方法,这样才能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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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提到了厦门市女职工产假的标准。其实,除了可以休产假外,符合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还可以享受生育待遇,生育待遇分为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之一,由国家生育基金统筹,不由单位承担,但前提条件是职工必须参加生育保险才可以。它的计算方法是: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的,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依法休假前参加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数计算。
2、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这个也是需要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才能享受的,主要是在分娩后,通过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如产检费、住院费、分娩费等可以在分娩后180天内报销。
当然,如果你参加了生育保险,在产假期间可以领取工资,但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主要是按照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由用人单位承担。
目前,厦门市产假新规定已经明确实施,只要执行规定,满足上述产假待遇即可正常享受。当然,如果是在规定公布后的产假,则可以按照新规定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