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劳动妇女在生育前后享有的假期,一般为产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的,前后不超过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基本产假为98天,符合辽宁省计生规定的,加60天,难产、剖腹产的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子加15天。
符合辽宁省计生规定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享受以下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3天,重体力劳动不安排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延长产假。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药,休假5天,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延长。
(三)取出宫内避孕器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天。
(四)实施输卵管结扎的,休假21天,结扎期间产假顺延。
(五)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天。
(六)实施流产手术,流产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流产满4个月的,休假42天。
(七)批准输卵管复通术,休假21天;输精管切除术,休假15天。
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
对于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人员
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产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以手术所在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待遇基数,津贴=待遇基数÷30×休假天数。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
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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